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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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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1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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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地税稽罚〔20186

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蚌埠市淮上大道3131

法人代表:杨维星

我局于2016113日~20171212日对你单位201311日~20151231日期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房产税

1.2013年,你单位取得房屋租赁收入58000.00元,20131月增加固定资产-房屋85727817.44元,当年10月减少9860762.44元;当年10月已投入试运营的固定资产(义乌商贸城)原值为929626891.66元。合计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954736.78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579695.89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375040.89 元。

2.2014年,你单位取得房屋租赁收入6248056.00元,期初固定资产—房屋75867055.00元,20146月增加固定资产—房屋(物流园)55012780.84 元;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义乌商贸城)原值为  929626891.66 元,总建筑面积346345.64平方米,当年已租面积263242.75平方米,未租面积83102.89平方米,单位成本2684.10元,未租原值为223056601.26元。合计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491779.11 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315341.6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176437.51 元。

3.2015年,你单位取得主营收入-房屋租赁收入5619434.66元(按合同所属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其他-租金收入5447300.00元(其中:房租5400500.00元,场租46800.00元),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已由义乌商贸城公司代缴齐;期初固定资产—房屋130879835.80元,固定资产—义乌商贸城原值为  929626891.66 元,期初固定资产—房屋130879835.80元,固定资产—义乌商贸城原值为929626891.66元,总建筑面积346345.64平方米,当年已租面积289377.86平方米,未租面积56967.78平方米,单位成本2684.10元,未租原值为152907218.30元。出租应交房产税1322392.16元,原值应交房产税2383811.25,合计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706203.41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242524.56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463678.85元。

(二)个人所得税

1.20131月至12月,通过会计科目“销售费用-招商费”购促销品合计金额983941.00元,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96788.20元,未代扣代缴。

2013731日记-227号凭证,通过会计科目“销售费用-招商费”支付个人陈梅兰58500.00元、王开141500.00元,合计金额200000.00元;2013731日记-237号凭证,通过会计科目“管理费用-中介费”支付个人金良春184000.00元、金良兵146000.00元、李春娇100000.00元、王某100000.00元,合计金额530000.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91920.00元,未代扣代缴。

2.2014514日记-83,通过会计科目“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支付个人李亚琴金额298880.00元;2014529日记-228,通过会计科目“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支付个人余婷娟金额292000.00元;20141015日记-78,通过会计科目“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支付个人楼伸鹏金额345000.00元;合计935880.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78481.60元,未代扣代缴。

3.20154月至10月,通过会计科目“销售费用-招商费”购促销品合计金额799743.00元,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59948.60元,未代扣代缴。

2015年支付个人推荐购房奖34000.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3440.00元,未代扣代缴。

(三)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当年营业收入178000.00元,销售费用34834831.52元,管理费用27849054.10元,财务费用-1594954.70元,营业外收入43242021.43元,营业外支出246250.00元,利润总额-17932372.29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30573577.22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27283399.2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4642194.34元。

经查:纳税调整增加额7254259.87元,纳税调整减少额29670544.9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7058479.37元。

1)检查调增项目如下:

①会务费列支烟酒招待费,调增在其他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723547.00元,当年合计业务招待费7061055.70元;经重新计算业务招待扣除限额1867440.50元,减企业自行调增额535003.48元后,调增净额4658611.72元。

②销售费用-广告费演出费财政收据80000.00元;销售费用-招商费金宏国际象棋活动费社团收据80000.00元。调增160000.00元。

③无理由调减2435648.15元,调增2435648.15元。

2)检查调减项目如下:

①调减少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金4360531.69元。(房产税1863827.41元,土地使用税1638976.52元,印花税633741.7元,水利基金223986.06元)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调减17950466.98元。经查,企业当年销售房款预收账款373310100.00元,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55996515.00元,减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30238118.10元,纳税调整额25758396.90元;企业自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为43708863.88元,应调减17950466.98元。

③调减11-12月固定资产折旧额7359546.23元。义乌商贸城原值为929626891.66元, 11-12月折旧额7359546.23元。

2.你单位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当年营业收入462436387.00 元,营业成本247610719.54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8035303.02元,销售费用65135596.21 元,管理费用46360789.28元,财务费用27143174.50元,营业外收入3000.00元,营业外支出1398059.76元,利润总额36755744.69元,纳税调整增加额6690710.96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7038414.8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6408040.78元。

经查:纳税调整净增加额68745609.75元,纳税调整净减少额37972542.76元,加上26408040.78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7181107.77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余额46035204.22元,应纳税所得额11145903.55 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786475.89元,当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296984.34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89491.55元。

1)企业所得税检查调增项目如下:

①业务招待费调增净额287697.04元。“会务费”中列支餐费、烟酒,调增业务招待费719242.60元,其中:“会务费”中列支餐费151042.60元,烟酒568200.00元。当年合计业务招待费1594597.00元,经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56758.20元,减企业自行调增额350141.76元后,调增净额287697.04元。

②“管理费用-中介费”列支金融顾问费用2400000.00元,无单据;利息支出,支出2笔合计3292710.00元,无单据;合计调增5692710.00元。

③当年应结转未结转收入55389619.00元,调增2014年收入55389619.00元。企业当年已交付使用D2#-5#71套房产,将71套房产的预收账款未及时结转收入,计入2015年收入,推迟结转收入。

201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调增5831067.71元。经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11207347.16元。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14551049.74元,企业当年销售房款预收账款140684723.00元,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25946512.30元,减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11395462.56元;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5758396.90元,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55996515.00元,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30238118.10元。企业自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为-17038414.87元;应调增5831067.71元。

⑤调增多扣土地使用税1471486.39元,水利基金73029.61元,合计1544516.00元。

2)调减项目如下:

①当年应结转未结转成本22910633.03元(收入55389619.00元对应的成本),总成本147342915.18元,测绘面积45388.21,单位成本3246.28元,本期销售面积7057.5,本期销售成本22910633.03元,调减结转成本22910633.03元。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4547487.72元,调减营业税金及附加4547487.72元。

②调减固定资产折旧8069188.32元。经计算,企业账面固定资产1030551201.3元,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44687595.84元低于法定扣除标准,企业汇缴中自行调增的折旧3677971.46元,应予以调减;主体市场1月份未提折旧3679773.11元,应予以调减;调减公交物流园土地折旧,公交物流园-土地29955526.20元。按20年折旧,7-12月折旧 711443.75元。合计调减折旧8069188.32元。

③调减少列支房产税及印花税2445233.69元。(房产税2105482.79 元,印花税339750.90元)

3.你单位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当年营业收入260311887.66 元,营业成本209466360.98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1067314.94元,销售费用19701614.76 元,管理费用91814541.56元,财务费用228685749.50元,营业利润-310423694.08元,营业外收入5526171.82元,营业外支出653582.18元,利润总额-305551104.44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7221565.69元,纳税调整减少额22546773.1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70876311.91元。

经查:纳税调整净增加额165123198.37元,纳税调整净减少额52375445.65元,加上-270876311.91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58128559.19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12747752.72元。

1)企业所得税检查调增项目如下:

①未取得合法凭证列支费用138697241.67 元。会计科目:销售费用列支74,820.00元,管理费用列支12817555.63元,财务费用列支125804866.04元。(说明:上述凭证中列支开发成本1256144.00元,是正在开发的项目,由企业调账)

②管理费用-差旅费、销售费用-招商费-活动执行费中列支餐费165135.00元,调增业务招待费165135.00元,当年合计业务招待费1128012.43元;经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76807.46元,减企业自行调增额385150.97元,调增净额66054.00元。

③管理费用-中介费列支报销登记费22000.00元、付融资土地登记费213950.00元、发票受票单位是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合计调增235950.00元。

④土地摊销调增2343216.48元。201512月无形资产-土地-义乌国际商贸城主体市场土地摊销4498212.33元(2015-11-30261号凭证)。按规定摊销年限40年计算当年应摊销2154995.85元。

201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调增9860087.69元。

经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1864364.27元,企业当年销售房款预收账款27019772.00元,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4052965.80元,减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2188601.53元;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14551049.74元,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25946512.30元,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11395462.56元。企业自行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为-22546773.16元,应调增9860087.69元。

⑥风情街项目计税成本多提13760930.97元,应调增。风情街项目201511月份结转开发成本时,预提开发成本72181797.55元,201512月后陆续取得工程款发票,截止到2016531日,预提开发成本余额为48308382.39元;开发建设D2#-5#楼项目201511月份结转开发成本时,预提开发成本23816803.01元,201512月后陆续取得工程款发票,截止到2016531日,预提开发成本余额为22152342.79元。风情街项目应预提开发成本32691107.68元,多提15617274.71元。D2#-5#楼项目应预提开发成本6445191.11元,多提开发成本15707151.68元(企业应予以调账处理)。

⑦年度申报表“营业税金及附加”21067314.94元,收入对应的税金20907597.38元,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多扣税金159717.56元。

2)调减项目如下:

①调减延迟确认D2#-5#71套房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24321951.52元。收入55389619.00元,减营业成本26520179.76元,减营业税金及附加4547487.72元。

②调减其他税金及水利基金2369499.38元。房产税2724406.27 元,土地使用税173791.96元,水利基金-56305.34元,印花税-472393.5元,合计2369499.38元。

③企业折旧年限改变,由20年改为35年,调减当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5683994.75元。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3年至2015年房产税6015157.25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和第十一项、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至2015年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473841.60元、“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56736.80元,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扣并缴纳入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489491.55 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6015157.25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30578.40元、2014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89491.55 元,减轻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733522.7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度编造企业所得税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12747752.72元,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5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各金融机构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八年三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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