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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预收账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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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一、案例概要信息

某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是市局风控中心安排的营业税专项检查案件。该单位属建筑安装业。检查组按照分局工作安排,于2016323对该单位20141120151231日营业税及附加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单位利用银行账户及往来账户少计收入,造成2014少申报缴纳营业税754050.14元,城建税52783.52元,教育费附加22621.51元,地方教育附加15081元。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从银行存款账户发现疑点,进一步查实少申报缴纳税款情况。

二、基本案情

根据市局“营改增”纳税人营业税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检查组于2016323日起对该公司20141120151231日的营业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该单位利用银行存款账户及往来账户少计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754050.14元,城建税52783.52元,教育费附加22621.51元,地方教育附加15081元,经部门审理、分局集体审理、市局集体审理,对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处以罚款75405.01元、城建税处以罚款5278.35元。

三、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10,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道路桥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维修、拆迁;道路保洁。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期间主要业务为当地一景点的土石方工程。该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在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在需要发票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日常账务处理由代账会计根据企业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处理。

四、办案经过

本案为“营改增”纳税人营业税专项检查户,检查组首先在征管软件中查询了该企业在检查期内的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情况和发票领用情况,了解到该企业未在地税机关领取发票,于是检查重点放在是否存在已收款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按预收款缴税。在下达检查通知书后,检查组采取了调账检查的方法,对该单位检查期内的账簿凭证进行了检查,在审查银行存款账户时,一笔业务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借:银行存款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0万元。该单位只有一个银行存款账户,一般企业银行存款一借一贷都是在两个账户间转账,而该单位在一个账户一借一贷是什么原因,带着疑问,检查组又检查了该笔业务的原始凭证,附件显示银行存款借方是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贷方是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2000万元,至此该单位利用银行存款账户不计收入,直接转出的情况真相大白,发现该疑点后,检查人员进一步对银行日记账的收入部分进行了详细检查,经查又发现有收取工程款846830挂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最终检查结果:2014年度合计取得应税收入5301159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015年合计取得应税收入13010147.8元,服务业收入49500元,开具发票建安发票40886741.13元,服务业发票49500元,按照开票金额申报缴纳了营业税1229077.23元,城建税86035.4元,教育费附加36872.31元,地方教育附加24581.55元。扣除2015年按开票金额缴纳的税款后,2014少申报缴纳营业税754050.14元,城建税52783.52元,教育费附加22621.51元,地方教育附加15081元。

五、处理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4年度营业税754050.14元,城建税52783.52元,教育费附加22621.51元,地方教育附加1508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该单位2014年度未申报缴纳的上述税款。由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供材料,使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并于检查期间主动提前补缴上述少申报缴纳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713)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处以罚款75405.01元、城建税处以罚款5278.35元。

5.建议及启示

    对于类似此案的纳税人,财务不健全,会计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均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认为只要开具发票时缴税,账务处理是否正确都不会影响税款的缴纳,经过本次检查,企业人员了解了他们的账务处理造成税款推迟缴纳的情况。通过检查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的宣传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建安企业的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企业的资金情况无法掌握,建议通过推进“互联网+税务”的工作,早日实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与税务机关业务平台对接,不仅实现发票的监管,更能够实现资金的监管,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对于稽查工作的启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不仅要对企业的账簿报表进行检查,更要对企业的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凭证的内容多加关注,才能了解到每笔经济业务的实质,发现涉税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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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6: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