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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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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 365bet体育在线官稽查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365bet体育在线官 蒋永侠 

审稿:(实名,逐级)365bet体育在线官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案情简介】

某(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属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是外商投资上市公司。201611月按照安徽省地税局重点税源户检查工作的安排,蚌埠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单位2013年至2015年涉税事项进行了检查。该案件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业务事项复杂,检查人员对地方税务局涉及的各项税费进行了检查。共查补印花税75116.80元,企业所得税2913516.18元,企业所得税虚报亏损5432723.55元。                                      

【调查与处理】  

我局于2016113日立案,对该公司201311日至201512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订立合同少申报缴纳印花税;重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利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差;过期的研发费项目仍用来加计扣除;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等方式,造成2013-2015年度少申报缴纳印花税75116.80; 2014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13516.18;2015年度虚报亏损5432723.55元。我局对上述少缴税款及滞纳金进行了追缴,并处罚款,另对2015年虚报亏损责令其限期内改正并进行了处罚。

【法律分析】

 (一)2013年印花税:借款合同1958519182元,应缴借款合同印花税=1958519182×0.005/100=97925.96元,已缴借款合同印花税97880.5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5.50元。建安合同89098262.08元,应缴建安合同印花税=89098262.08×0.03/100=26729.48元,已缴建安合同印花税11736.6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4992.90元。

(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申报利润总额174901563.76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调增63010512.40元,调减190563671.3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7348404.81元。

l.检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15749.15元,年度申报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固定资产折旧调整减少了12084172.16元,是企业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但在“准备金调整项目”中,调整减少了33296071.15元,其中有企业当年处置的固定资产转销的已提取的减值准备25688748.15元,此部分处置的固定资产从计提减值准备时至处置时已调整减少的折旧造成了重复扣除4398243.66元的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了提取的个人所得税119258.03元。

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中,柠檬酸防结块和氢钙法提取柠檬技术开发及工业化应用两个项目在2013年度以前已结束,已加计扣除10588384.74元应予调增。

以上共计调增=115749.15+4398243.66+119258.03+10588384.74=15221635.58元。

2.检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本次检查2013年度应补缴的印花税15038.40元,企业自查补缴印花税19042.30元,应调减=15038.40+19042.30=34080.70元。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资产损失项”调减3977833.06元,其中有因市政规划,政府拆迁大庆桥管网改造工艺管道损失5559981.17元,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大庆路桥管网改造补偿款18000000元,已在2013年汇算清缴时计入应税所得,此工艺管道损失5559981.17元,按配比原则,应计入2013年度。

以上共计调减=34080.70+5559981.17=5594061.87元。

3.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47348404.81+15221635.58-5594061.87=56975978.52

2013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56975978.52×15%=8546396.78元,企业已纳企业所得税10161806.02元,抵免企业所得税67333.33元,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161806.02+67333.33-8546396.78=1682742.57元。

(三)2014年印花税:借款合同2181834899.00元,应缴借款合同印花税=2181834899.00×0.005/100=109091.74元,已缴借款合同印花税99717.8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373.90元。建安合同50521885.34元,应缴建安合同印花税=50521885.34×0.03/100=15156.5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5156.57元。财产租赁合同9422008.25元,应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9422008.25×0.1/100=9422.01元,已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616.4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806.00元。

(四)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申报利润总额101335840.68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调增19224383.04元,调减52347160.0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5496443.65元。

l.检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固定资产折旧调整减少14073449.59元,是企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但在“资产减值准备金”中,调整减少7124339.53元,其中有企业当年处置的固定资产转销的已提取的减值准备3810407.66元。此部分处置的固定资产从计提减值准备时至处置时已调整减少的折旧造成了重复扣除947092.31元,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二个地方已作了调整:其一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资产损失项”调减3977833.06元,其中有调增的重复扣除的折旧43806.01元;大庆桥管网改造工艺管道损失5559981.17元。其二在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项调增了452418.11元,其中有2013年度重复扣除的折旧158155.92元。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7092.31-438061.01-158155.92=350875.39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其他”项调减12507514.52元,是企业在2013年度汇缴时多缴企业所得税3126878.63元倒除所得税税率后的数据,应调增本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度企业在资产类调整项目资产损失项调减3977833.06元,其中有因市政规划,政府拆迁大庆桥管网改造工艺管道损失5559981.17元。大庆路桥管网改造补偿款18000000元,已在2013年汇算清缴时计入应税所得,此工艺管道损失5559981.17元,按配比原则,应计入2013年度,应将在本年已调减的5559981.17元,予以调增。

以上共计调增=350875.39+12507514.52+5559981.17=18418371.08元。

2.检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本次检查2014年度应补缴的印花税33336.10元。

3.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45496443.65 +18418371.08-33336.10 =63881478.63

2014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63881478.63×25%=15970369.66元,企业已纳企业所得税11366110.91元,抵免企业所得税8000.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970369.66-11366110.91-8000.00=4596258.75元。2013年度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82742.57元用于抵缴后,2014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96258.75-1682742.57=2913516.18元。

(五)2015年度印花税:借款合同3301220105元,应缴借款合同印花税=3301220105  ×0.005/100=165061.01元,已缴借款合同印花税143808.53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1252.50元。建安合同51540563.96元,应缴建安合同印花税=51540563.96×0.03/100=15462.17元,已缴建安合同印花税10885.09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577.10元。购销合同3987401962.71元,应缴购销合同印花税=3987401962.71*0.8  ×0.03/100=956976.47元,已缴购销合同印花税956063.74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912.70元。

(六)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申报利润总额-985213264.58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调增670272032.72元,调减14592162.8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35359949.69元。

l.检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固定资产折旧调整减少11567523.85元,是企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在“资产减值准备金”中,调整增加609772986元,包括当年计提准备金应调增的645613365.53元和当年冲回、转销、出售后应调减的35840379.53元。在调减的35840379.53元中有企业当年处置的固定资产转销的已提取的减值准备16438534.70元,此部分处置的固定资产从计提减值准备时至处置时已调整减少的折旧造成了重复扣除5459465.85元。

2.检查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本次检查2014年度应补缴的印花税26742.30元。

3.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335359949.69+5459465.85-26724.30=-329927226.14元。

4.虚报亏损额: -329927226.14-(-335359949.69)=5432723.5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2913516.18元、20132015年度印花税75116.80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该单位在检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并主动提前补缴2014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880000.00元及20132015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75116.80元,建议对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13516.18元减轻处以百分之十的罚款计291351.62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5号公告《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纳税申报类第2条之规定,对该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5432723.55, 限期内改正,处以200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一)本案中企业会计对资产折旧核算、前期税收申报上的处理都符合要求,资产折旧重复扣除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对税务稽查人员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上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检查人员不仅要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更要有熟练会计知识和查账技巧,同时也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敏锐的洞察力,去分析判断企业的涉税问题,善于发现不易觉察的问题,方显税务稽查之作用。

(二)加强两个会计准则的学习。目前,企业的会计核算,既有使用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又有使用老的会计制度的,还有使用老的行业会计制度的。随着国家有关部门不断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是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运用的主要形式,税务稽查人员在加强学习税收知识的同时,应加强两个会计准则的学习,掌握两个会计准则的运用,来提升稽查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需要。

(三)减少企业会计和税收处理的时间上的差异,是防止税收隐形流失的重要措施。目前形势下,企业会计人员经常变化,对一些时间跨度长涉税事项调整处理,经过若干年后,新会计人员道不清、也说不明,加上税源管理部门对以前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的后续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税源管理混乱,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在设计税收征管事项的处理方法上,尽量与会计处理一致,有利于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管理,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税务稽查工作得以高效完成的前提之一。本案中的企业既是央企,又是上市公司,规模较大,资产明细总数涉及到几万条,资产日常增减平凡,如果没有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检查人员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计算出企业重复税前扣除折旧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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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5: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