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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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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 浏览次数: | 来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一)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

1、立案

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

2、调查

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

3、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处罚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审理

税务机关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将案卷资料移交审理机构审理。

6、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1、提出听证申请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的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确定听证会主持人、听证时间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3、听证会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会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5、移交听证材料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附卷移交审理结构。

需要您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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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