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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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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8 | 浏览次数: | 来源: 办公室 | 【 字体: 】【打印】【关闭
 

相关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纳金分两段计征,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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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6:00:01